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
為繼續支持我國重大技術裝備制造業發展,財政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能源局制定了《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見附件),現予印發,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能源局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4〕2號)和《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能源局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及規定的通知》(財關稅〔2015〕51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 工業和 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能源局
2020年1月8日